一、劳动争议解决管辖权如何确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件有哪些内容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5.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n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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