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我国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内容如下:
1、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县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
2、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人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人大代表,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乡的区域由谁决定?
乡的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乡的划分根据区域的经济结构、人口状况和土地面积等因素划分。一般乡由若干个行政村组成,人口在5千至2万人之间,区域面积相对比镇小,人口比镇少,经济相对薄弱,并以农业人口为主。乡是县和县级市以下的行政区域单位,与镇同级,都属于乡科级,乡比镇区域面积小,人口规模少,经济发展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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