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商先生驾驶的汽车由于牌照架带有锁扣,可以随时拆卸,而被交通民警罚款200元,记了3分。商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12月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商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11日,商先生驾车行驶至西城区阜城门外十字路口时,西城交通支队的交通民警发现其所驾驶的车辆安装带锁扣的牌照架。这种牌照架可以随时将锁扣打开,把车牌拆卸下来。民警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商先生进行了处罚,罚款200元,记3分,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商先生。
商先生不服该处罚决定,他的理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安装带锁扣的牌照架违法,因此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汽车牌照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应给予处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对安装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实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此案中,商先生使用了带锁扣的牌照架安装车号牌,违反了上述规定,西城交通支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了商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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