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明芳状告交巡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1999年元月28日,陈明芳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支队)处理后,因肇事司机未到场参加调解,调解终结。事后陈明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明,陈明芳认为造成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明的责任应由交巡警支队承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交巡警支队提供该车所有人。在诉讼中,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向其要求提供肇事车辆所有人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时,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该案中的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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