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员、记录员以及翻译人员若蓄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鉴定结果、记录内容或翻译文本,以期达到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目的;
或是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采用伪造证据的方式,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甚至通过威胁、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亦或是任何个人以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贿赂收买等手段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均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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