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系婚前所购并且登记在购房者名下,那么该财产属于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婚内达成一致,将该房产登记为两人共有,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通常是一方支付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房产一般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共同还贷的部分,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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