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罪行中,即便犯罪分子把窃取来的物品抛弃,也是无法否定他/她的盗窃行为的。
对于盗窃罪的判定,主要考察的是犯罪者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意图,以及是否采用了秘密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事实。
即便犯罪分子在事发后选择将所偷之物丢弃,这也无法抹杀他们的盗窃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个行为只是他们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到盗窃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此,当罪犯实施盗窃行为时,只要他们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并且在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同时还实际掌控了被盗财物,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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