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六级属于残疾人。
如个人经伤残鉴定达到六级伤残的,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残疾人待遇。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残疾证评残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
3、个人医院病历。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区级以上医院检查,并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提供检查报告:
视力残疾:区级以上医院视觉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听力残疾:市院听力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
肢体残疾:一年以上门诊病历,截肢者、小儿麻痹、两退粗细明显者可免病历;
智力残疾:市医院智商测试报告单;
精神残疾:区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病历证明(2年以上治疗病历);
4、《残疾证》遗失补办的,提供《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满一个月方可补办。
5、已领取残疾证后想再次评残升级的,必须持证满一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复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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