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借款时未告知妻子且妻子对此事毫不知情,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事先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由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需求而承担的,那就另当别论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债务是由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并且其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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