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将金融国资纳入监管范围
经过三次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资法)于10月28日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最大的特点是明确规定金融国有资产适用企业国资法监管。
企业国资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曾叫做国资法草案,但由于适用范围限定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二审时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依据企业国资法,“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并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了解,国有资产一般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资、行政事业性国资和资源性国资。目前虽然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
但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必要性不容忽视。据有关报道,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占有巨额比例,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郑淑娜曾对媒体解释,企业国有资产法从起草开始,就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金融类的国有资产要受这部法律调整。
与一般性的生产型企业不同的是,金融国资除了受企业国资法规范外,还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特别规定。因此,为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企业国资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了将金融国资纳入监管,相较于以前的草案,本次通过的企业国资法还增加规定,国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高管薪酬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没有对高管薪酬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委员胡康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由于问题很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所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的平均工资等多种因素,难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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