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陈某婚后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于是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父亲胡某抚养。胡某发现儿子小胡与自己不像,进行亲子鉴定后发现非亲生,于是起诉陈某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胡由陈某自行抚养,需向胡某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为何陈某要向胡某返还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小胡并非胡某所生,胡某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胡某基于对小胡是亲生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陈某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对小胡负有抚养义务,其因胡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胡某要求陈某返还10年来因抚养非亲生子而支出的费用,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
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怎样?
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也可以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的精神方面进行一定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在我国对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并没有一个很固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根据一些相关因素确定的,因此不同案件当中对受害人精神方面的赔偿数额最终都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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