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景德镇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
①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②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③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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