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龚某因多次抢劫中小学生,共抢劫得现金151.5元和两部手机,一审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重刑。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赵某、龚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期间,赵某、龚某在黔江城区先后伙同他人或分别单独针对中小学生多次实施抢劫。两被告人分别在黔江西山居委附近、体育馆篮球场附近、下坝加油站外河堤处,用启子顶住被害人肚子进行恐吓索要钱财,当被害人不从时,便打耳光,并以语言威胁致被害人不敢反抗,逼迫其交出钱财,多次共劫得人民币现金151.5元和手机2部,他们还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其中,赵某抢劫4次,龚某抢劫3次。事后两被告人把所劫得钱财用于吃饭、上网。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赵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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