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时间:2023-05-29 14:50:55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参保补缴费

相关规定

(1)城镇居民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1、补缴费人员

到社区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表(以下简称《补缴表,一式四联)。

2、社区协管员

(1)及时汇总《补缴表,签字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

(2)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待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费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1)审核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无误后,在《补缴表上签字、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公章;

(2)将补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4、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复核参保人员的补缴费材料,无误后,在补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补缴表逐级下发到社区协管员和补缴费人员手中,通知补缴费人员缴费;

(2)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录入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及时提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协管员,由社区协管员进行缴费提醒;

(4)到年度缴费截止日时,参保人员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参保人员作未补缴处理。

5、市级农保经办机构

(1)在当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2)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3)系统打印《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一式两联),其中的一联送至本机构的财务部门做账;

(4)从个人补缴到账的次月起进行计息。

6、金融机构

参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进行扣款,每月10日前将代扣信息和记账凭证反馈给市级农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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