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转移接续
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试点,其居民养老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要求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关系转移人员
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社区协管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
(2)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转入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1)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2)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每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4、转入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每月月底前向转出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寄送《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
下简称《接收函)
(2)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告知
(3)进行信息系统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5、转出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收到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后,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
(2)转移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政府补贴资金没有到位,视同到位一并转出)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3)注销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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