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件1: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法律条件2:雇员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因过失终止雇员)和第40条(无过失终止雇员)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法定条件3:工人提议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法律条件4:工人无需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法律条件5:2008年1月1日后首次签订或续签定期劳动合同时,应结合上述分析计算连续的定期劳动合同数,在员工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以下简称“续签”,下同;以下为“第一”和“第二”自2008年1月1日后首次签订或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员工提议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不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此时,雇主失去了拒绝与工人续签劳动合同(包括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等)的选择权。换句话说,本质上,雇主只有一次选择形式的机会,即第一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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