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6-09 17:15:21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2、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吗?

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吗、《公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变对于公司的准入明显降低了门槛,并且将公司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变更为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于公司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加上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如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三、公司章程的出资期限怎么填?

出资期限是合营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合营各方投入资本的日期。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计划地收入资本进行运用的保证。

各项投资的出资期限应按资本的出资方式具体加以确定。以现金投资,不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国货币,一律以收到或存入合营企业银行存款户之日为准。

以建筑物、机器设备、未完工程以及原材料、物资作为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日期和各方协商确定价格入帐时为准。各项专有技术,则按实际收到有关资料的日期和商定的价格入帐时为准。

合营各方如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和赔偿损失。对于迟延利息的支付期限也应在合同中规定,防止无限期拖延。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1、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的话是10年。现在如果在金山园区注册的话,可以延期到20年。

2、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通俗来说就是假设你认缴你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认缴期限为10年,那么在营业执照的10年有效期内把资金缴足就可以了。

3、约定的注册资本的期限到了的情况下却仍没有缴完的,则需要补缴完才可以注销,或者可以续期后,在进行注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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