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在实际适用时,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仅仅限于公司成立。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有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一、上市公司股东当面设立的法律顾问怎么接
法律顾问能做:
1、规范设立公司的行为,使设立公司的行为时刻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进行,防止违法的情形出现。
2、参与签约谈判、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或者协议,避免合同陷阱,化解合同风险。
3、给予公司章程制定意见,使得公司章程制定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避免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4、对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5、设立公司过程中,遭遇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由法律顾问处理诉讼事务。
二、公司章程中非股东本人签字有效吗
公司章程中非股东本人签字,该章程一般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都需要股东在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否则视为章程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就是公司章程中代替股东签字的是股东的代理人,此时,如果签字人持有委托代理协议的,那么该章程就有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将其列入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3表决权),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与此对应的应当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人数和形式有别,比较适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这种形式,公司登记条例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修正案的规定是与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同时审查相对应的,不能孤立适用该条款和孤立审查章程修正案的签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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