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70号)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4件。清理结果:截至2013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16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69件,另有3件联合发文(其他部委为牵头部门)已废止。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36件。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由于职能划转工作尚未完全结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移交工作正在进行。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附件:1.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4.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7月2日
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正式行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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