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须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且债务人应承担责任之日起的三年间,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如若超过此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经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因此,债权人务必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采取合法手段积极追索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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