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是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人代为赔偿。台湾学者梁*贤也指出: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类似于责任保险的地方在于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均需代投保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者的保险益相同,都是一种消极保险利益。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范围有明显不同:
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范围主要是人身伤害或各种财产上的间接损失,不包括保险标的物自身的损失,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却恰恰含有因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物自身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上的间接的损失。
以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为例,其保险责任为: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除外责任中含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而因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产品本身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费用是由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来承担的。梁*贤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了房屋责任保险,他认为这种保险是房屋所有人或占有人,或停留于其房屋之人,应注意房屋之安全。若由于过失,因房屋或设备之瑕疵,而致进出或停留于其房屋之人受伤害,应赔偿之责任的保险。这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并不属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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