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错推定侵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侵权诉讼和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倒置。被告方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原告方需要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对于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则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被告方需要证明原告方存在过错。
以下是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重新表述:
在适用于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时,举证责任可以倒置。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重新定义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民事纠纷。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限制。本文将探讨重新定义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问题。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适用于民事案件中存在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权益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但在此过程中,如何确定“事实清楚”的标准,以及如何界定“权益”范围,仍存在一定争议。
其次,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某些新型纠纷中可能出现适用困境。例如,在一些网络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网络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因此,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定义,扩大其适用范围,以更好地解决新时代下的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重新定义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新时代下的民事纠纷,但需要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调整。
重新定义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新时代下的民事纠纷,但需要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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