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作为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较好的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因保证了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实现,使得公司成为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的经济主体,并且为社会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形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到,“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公司的产生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在短时期内创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会都大得多的生产力。甚至在西方国家,有些学者认为公司是目前最为科学、最为先进的企业制度。我国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公司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一九九五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依公司法成立或改组的公司得到了较快发展,并且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经济主体。目前公司法已逐步完善,但笔者注意到,目前法学界以于公司立法的研究,还是多立足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内部结构上,对于公司清算制度,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面涉及的少之又少。理论界的认识,反映在立法上,使得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方面极不完善,甚至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较多问题,背离了其设立初衷,成为影响经济稳定、阻碍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一、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公司清算制度已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公司歇业后或终止后不依法清算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代表性。有相当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不善或经营期满后,便不再进行年检,任其自生自灭,工商部门也仅仅是在公司两年不进行年检的情况下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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