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时间:2023-04-12 22:14:00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一般分为自动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指股东逾期不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的清算。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清算也发生在股东逾期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但与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清算不同:前者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一种执行措施;后者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平等清偿的一种法律程序。本文所称强制清算,仅指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应当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等办法,主动创造条件使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往往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替代履行的规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为保证强制清算顺利进行,执行法院应责令公司、股东提供清算必需的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对于公司、股东拒不提供上述资料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对公司、股东进行民事制裁。公司、股东还应预交清算费用,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在股东不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责令股东预交清算费用符合立法精神。对于公司、股东拒绝预交清算费用的,为防止执行程序过分拖延,执行法院可动员申请执行人预交。清算结束后,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一并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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