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6、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知识总结:被认定为是属于重大误解认定的合同,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在订立的时候,双方都要细心的解释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给彼此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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