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收购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时间:2023-03-11 19:50:57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看到不少朋友对股份转让还存在模糊的认识,我来简单谈一下个人的看法,我为什么认为新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规则对流通股市场是利空。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除此之外,要想过户只有走司法途径,需要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和5%的费用。虽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协议转让但不过户的办法,也有所谓二级半市场的存在,但总体上风险很高,信用存在问题。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东除了第一大股东之外,基本都是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无法流通,没有话语权。这也变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说,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余非流通股东基本处于套牢地位,除了少数公司的分红,基本没有任何回报,还要为大股东变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胆。现在呢,新规定明确了非流通股东转让的合理合法和正确渠道。首先,对第一大股东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将不再轻松,因为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随时转让,也潜在恶意收购争夺控制权的可能。

一、公司间接收购方式有哪些

1、直接收购大股东股权

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也是表现最直接的方式,收购人直接收购大股东的部分股权并实现对大股东的控制,间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人需要有实际的现金流出,来支付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方转让股权所需的资金。

2、对大股东(母公司)增资扩股

收购方为获取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对其增资扩股而成为其大股东,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权,并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该种方法可规避收购人的实际将现金流出,收购方所出资金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

3、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公司

收购方与上市公司母公司成立新公司,并由其控股上市公司,在新公司中,收购方处于控股地位,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这种方式与增资大股东在本质上基本相同,甚至可以认为是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一种特殊方式。

4、托管

大股东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给收购人管理,委托收购人来行使大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以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获得批复前往往采用托管方式,先引入重组方,现在,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上,实现了收购人的间接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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