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退休后能用多少?
时间:2023-03-21 18:12:28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间。

一、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的答复》明确批复,如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为:(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房屋;(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但是,我们一般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我们就可以对其公积金进行划扣。

二、提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提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是能证明本人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的材料,具体有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以及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提取公积金有什么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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