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行为,职务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2.职务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职务侵权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行为是违法的;
4.客观要件是实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职务侵权财产损害是如何计算的
职务侵权造成财产损害一般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即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n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n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n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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