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5-07 08:40:13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务侵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因为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及结果。职务侵权的本质还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违反其执行职务应当的注意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职务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其一,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当此二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对职务侵权行为中“执行职务”的解释为:

(1)行为本身即属职务之执行(包括违法执行在内);

(2)有客观事实足以认其系执行职务之行为;

(3)与执行职务相牵连之行为。

在职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只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单位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对方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员工有重大过错,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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