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离婚有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
2、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权。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对方的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有哪些利弊
(一)优点:争取权益,有效解决纠纷。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可见,协议离婚程序的简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双方对财产、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比较大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反而是更直接有效的办法,同时也有利于公平争取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有效避免协议不履行的风险。
(二)缺点:诉讼拖累,影响感情。对一些协商无法解决的离婚争议,通过诉讼可以有效解决,但是从诉讼离婚的程序上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经受长时间的诉讼拖累也就不可避免了。
加之,将离婚案件通过法庭解决,也就意味着双方撕破脸皮,这就难免加深了夫妻双方的仇视与敌对情绪。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当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时,双方最好能选择比较理智的做法,友好分手,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避免旷日持久的诉累;但当诉讼成为不可避免之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充分搜集准备证据、积极应诉也就成为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9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