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诉“永和喜年来”商标侵权被驳回
时间:2023-04-23 14:30:18 1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到豆浆、油条等中式点心,沪上老百姓都会想到永和豆浆、永和大王、永和喜年来等生意不错的快餐连锁店,然而,这几家豆浆店之间却为了永和豆浆的商标频起纷争。永和豆浆、永和大王的商标之争刚刚偃旗息鼓,今年3月,永和豆浆又将永和喜年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永和豆浆的诉讼请求。

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核准注册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经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东开设了第一家永和豆浆店。而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经转让给邱先生后许可给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外卖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在被告的菜单及店堂中均悬挂了喜年来快餐店历史变迁的照片,其中一组题为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杜撰成长的故事,将永和豆浆和喜年来豆浆混为一谈,系不正当侵权行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辩称,永和系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于永和豆浆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据悉,永和豆浆起诉鲜和尚永和豆浆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一审宣判,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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