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服务单位当中已持续进行了至少长达十五年的勤勉并且距离其法律规定的正式退休年龄尚有不到五年的时间时,此期间内该名员工在该企业中的雇主绝非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就业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法规无理解除该就业合同的话,那么应该对该员工支付以经济赔偿为基础的双倍赔偿金。
然而对于经济赔偿的数额确定方式,则依据该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实际服务年限,并按照每满一年支付相应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而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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