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限额效力纠纷怎么解决?
时间:2023-06-24 17:01:17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限额效力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一)定金罚

1、不完全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2、定金的数额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出处理:

1、条例或者细则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2、条例或者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3、条例或者细则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对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4、条例或者细则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但是,在3、4这两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

(三)关于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问题

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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