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有: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限制竞争协议又被人称作垄断协议,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那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
第一,限制竞争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诸经营者之间的联合行为,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限制彼此间的竞争而共谋高额利润,故常常涉及多个经营主体,且各参加者自愿、主动,易于协调行动,对市场的影响往往速度较快,涉及面较广。这与单个经营者通过限制他人与之竞争而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从对竞争发生作用的优势来源看,限制竞争协议是经营者通过合谋达成一致意见,以“联合”的力量占有市场,谋取强权地位,获得竞争优势。这与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以垄断性经营或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区别。
经济性垄断或优势地位多是企业依靠自身的资金、技术力量和合理的经营策略,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在市场活动中逐步取得的,这种优势的形成本身恰恰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在限制竞争协议中,参加联合的主体则未必是优秀的经营者,一些生产低效、管理落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也可能仅仅因为参加联合而获得高额利润。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限制竞争协议对公平竞争的破坏性。
第三,限制竞争协议可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对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其它一些制约竞争的因素,如垄断及企业优势地位等,只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营者经济力量的集中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形成,因而对竞争的破坏也是有阶段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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