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离世后,其配偶能否继续入住军产住房的问题,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若配偶享有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权益,则可依法继续居住于此;反之,若无权占有或未获得相应权利证明,便须依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腾退事宜。在此过程中应格外警惕,即便配偶持有房产所有权,亦需遵循法定程序完成过户手续,以防不必要的法律纷争产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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