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结了一起南下老红军遗孀与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金某与其子女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座落在横峰县西门路的房产双方共有,不作实际区分,待金某百年后另行处理。
原告金某与丈夫蔡某于195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女一子。丈夫蔡某系南下老红军。1977年,蔡某在横峰县岑阳镇西门路建有一栋240平方米的二层住房,并围有一900平方米的大院。2008年2月18日,原告丈夫蔡某亡故,就其遗留下的财产,子女与金某之间有了争议,原本和谐的家庭也有了矛盾。金某一气之下,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继承诉讼。因该案涉及老红军家属,蔡某生前又系横峰县高级干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指定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为了确保老红军遗孀有一个和睦的家庭,能够安享晚年,铅山县人民法院多次找到金某在异地工作的的三个子女,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在开庭前三次召集双方面对面沟通,并最终做通了金某子女的思想工作,考虑到如依法分割房产会严重伤害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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