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21 09:02:17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院如何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原则是:

1.协议原则,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必须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上。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不管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强、弱、大、小,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3.独立裁决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可以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的进行裁决,不可受任何团队、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4.保密审理原则。

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当法律、国际公约和合同均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难以确定时,可参考在国际经济交流中,长期形成的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的合理的习惯做法。

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什么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不服涉外仲裁裁决如何处理

不服涉外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为: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n(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n(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n(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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