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房屋征收部门则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补偿方式和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落在市、县级政府身上。
总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补偿方式和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文6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