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涉外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立案
时间:2023-08-28 11:02:50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发生涉外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立案

发生涉外离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申请立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国内无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怎么写涉外离婚申请书

涉外离婚申请书,我们应称之为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书中需要包括的内容:

1.原告的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2.被告的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涉外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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