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在外国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将申请书提交到下列人民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申请抗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
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承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承提出检察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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