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对攀爬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通知指出,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或要挟他人。这种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确系精神病患者或智障人员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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