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俗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现代社会,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运营和财产管理方式。我国也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在我国引入了信托制度。所谓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基于这种信任关系的受托人的责任就是信托责任。美国信托法的权威专家Bogert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一人作为财产的持有人在衡平法的义务的拘束下为另一个人持有或运用财产。在病人的求医过程中,病人的求医行为蕴含着对医生的信任。病人向医生求助,这就意味着病人相信医生会把涉及他健康和生命的利益,而不是医生本人的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因而他把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托付给了医生,从这个角度看,病人看病也是一种信托,病人基于对医生的信任,将其健康和生命托付给医生,而医生按病人恢复健康的意愿,按照自己所掌握的医学专门知识来处置病人。因此,医患关系也是一种信托关系,而基于这种信托关系之上的医生的责任就是医生的信托责任。医生手中掌握着决人生死的知识,古人所说的不仁不可托,不智不可任,不廉不可信,就是要求医生要具有信托责任,值得病人信任和托付。
信托责任需要法律保障
在回答记者你认为香港的发展得益于哪些方面的优势时,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教授郎咸平表示,香港大部分员工对公司的信托责任是内地员工所缺乏的。在香港的公司里,雇员晚上十点钟、十一点钟下班很少会有怨言,很少见到香港员工下午五点多就吵着要回家,因为他们知道这是他们的信托责任,把工作干好是应该的。
人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只有休息好才能工作好;把工作干好固然是应该的,但是并非只有加班到深夜才能干好工作,如果真是这样,似乎还可看作是效率不高的体现。所以,公司员工到了下班时间回家,不应当被简单视为是缺乏信托责任,因此而得出内地员工缺乏信托责任的结论有失偏颇。
香港员工加班到深夜很少有怨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香港劳动力价格高,员工收入相对丰厚,加班后能得到可观的加班费。这种情形下的加班相当于多给了员工赚钱的机会,部分员工当然会有可能愿意加班。但是内地公司与企业大多工资不高,员工会觉得加班物无所值。更重要的是,许多内地员工加班后得不到加班费,甚至还不敢向老板提出要,否则就可能面临被炒鱿鱼的风险。
在同一篇访谈中,郎咸平认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笔者认为,香港所以很少出现公司与企业拖欠员工与工人工资,包括不给付加班费的现象,除了香港私营经济发展较为成熟,一些老板已将及时给付工资与加班费自觉视作自身责任之外,很大程度上应该说即与香港司法对于劳工权益及契约行为保障有力有关。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公司或工厂不给付工资与加班费的情形,香港员工与工人很容易得到司法救济。
信托责任是双向的,只有企业也对员工承担信托责任,员工对企业与公司的信托责任才能树立。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形成分工合作的劳动形式,就是因为彼此之间相互承担信托责任,而人们相互承担信托责任是建立在确信对方也会对自己承担信托责任基础上的,而要达此互信,就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来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存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救济,才会有信守信托责任的社会环境,才会有拥有承担信托责任意识的公民。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