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现已经作出的证券发行登记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的,应当撤销决定,停止发行。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决定注销发行登记,发行人应当将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已发行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令发行人回购,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发行公司债券:
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应当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登记证;(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报告
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称为认购。认购方式可以先填写认购书,然后履行按时支付价款的义务,也可以当场支付现金。认购人支付全部价款时,发行人有义务在收到价款时交付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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