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解散能否直接申请清算
公司未解散不能直接申请清算,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股东即要求解散公司,又要求进行清算的,法院将不受理清算申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未解散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申请清算的,只有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才可以按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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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n(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n(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n(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n(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n(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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