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有“三角形”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建立门诊统筹(公务越疗补助)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公务越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一、医保要交几年可以享受终身
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二、住院自费项目包括哪些?
1、个人自费(医疗单据中“全自付”项)指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费用项目等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医保不报销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2、个人自付(医疗单据中“自付二”项)指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临床应用广泛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甲类药全报销,乙类药报销70-80%,个人支付20-30%的比例。3、个人自负(医疗单据中“自付一”项)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内个人支付的费用,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1)门诊自负段(2)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4、个人承担(医疗单据中“自付一”项)指超过门诊自负段或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1)门诊个人承担比例: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2)住院个人承担比例: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三、怎么才算骗保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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