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期限延后三个月尚属合法范畴。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所购房屋,消费者可以首先向其施加压力要求尽快交付,经催告后仍然在三个月合理缓冲期未得到满足的,消费者可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之诉,但若双方另有其他明确约定则应依约执行。当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另行做出约定时,相关完全的解除权期限为自催告日算起的三个月,而对于消费者并未进行催告的那部分解除权,其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关于交房期限延迟的赔偿事宜,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1.按照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比例区间进行赔偿,具体金额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2.以天数作为计算基础,按照已付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直至实际交房日期进行计算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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