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2007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2008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08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2008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2008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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