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正原则旨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因而,它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双方应平等地遵守法律,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方面实现总体上的对等,即行政机关负有更多的程序义务而行政相对人负有更多的实体义务、行政机关有行政决定权而行政相对人则拥有程序以及监督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公正原则主要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公正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同样具有上述内容,因而所谓许可公正原则实则是行政公正原则在许可领域中的具体化。具体而言,许可公正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应正当地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正当地实施行政许可。
1.设定上的公正。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的规定明确表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见,公正原则不只适用于实施方面同样也适用于立法和设定上。依据公正原则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公正地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行政机关则处于强者的地位,因而总体上说,法律应赋予弱者更多的权利而对强者应施以更多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在这方面有着具体的表现:
一是将许可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二是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置了诸多义务,如规定相关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是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规定了许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的条款,如关于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此外,立法程序上也应做到公正。
2.实施上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施上的公正,表现为程序上的公正与实体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必须符合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这一基本要求。当许可事项可能涉及许可机关特别是其公务人员或其亲朋好友的利益时,由于人人都有利己的偏好,如果与该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回避的话,在私利的驱使下,行政权的公正行使将难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将难以得到保障。
第二,许可机关应当听取辩解并说明理由,特别是可能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更应如此。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并及时地作出正确决定,同时也便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许可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服从,更是给予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机会。
第三,许可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要求,以合法的方式、采取法定步骤、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许可活动,给行政相对人以公正的信赖。
许可公正原则在实体上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许可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公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准予其申请;在作出许可的决定时,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应基于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当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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