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屋强制执行的流程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二、办理房屋强制执行的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房屋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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