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文件《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条例》主要针对现役退休干部和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也对已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给予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第十五条伤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本人基本住房补贴金额高于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实际金额计算。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兑现办法。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无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之和不足以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照购(建)房标准补足。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但是实际中各地会出现金额的不同。一般为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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